内容介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Futian Subdistrict 缩写FIA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福田区从事食品生产、经销及与食品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深圳市福田区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的和深圳市福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二楼A202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四)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五)鼓励会员开拓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七)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机械、包装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亨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 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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